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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两辆电动车(价值三千元)在系统单位院内,该系统单位是中小型酒店,酒店大门不在院内,但我单位的宿舍楼在该酒店院内。事情经过:一个周五的早上去上班时,发现家里的两辆电动车同时丢时,经所在酒店监控查询,丢失车辆是周五凌晨三点至四点半之间,而且是做案人先后两次进入酒店后院内将两辆电动车骑走,每次做案时间约十分钟左右,当晚该酒店的电动门只关闭一部门(一辆三轮车都可穿过),酒店设有保安,酒店定期到我家收取水电房费,请问该酒店是否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合同纠纷
2011-04-25 12: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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