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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9月在一公司打工至2010年1月,期间公司未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任何保险,2005年我自己以灵活就业的形式参加了养老保险,2010年1月解除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7月份劳动仲裁结果是:公司应为我补交2002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没有具体金额),期间我多次到劳动保障局了解、咨询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和数额,只有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其他的都不能补缴,期间我多次找公司商谈缴纳养老保险一事,公司一直无答复,2011年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了劳动保障局出具的需补交养老保险金额清单,)现在法院执行局的局长说:我的这个案子没法执行,原因是仲裁书上没有明确的补交金额,执行局没有义务去调查了解各项劳动保险费的缴费数额,予以不执行。我说我提供了相关的劳动保障局出具的需补交养老保险金额清单,应该能执行的,执行局局长说:我们不看你提供的清单,只看仲裁结果。我现在不知下面该怎样走,应该公司缴纳的费用,现在执行不了,我的这个案子会不了了之么,我很伤心。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在此处详细描述问题,以便获得律师最佳的回复,建议留下手机号码,我们的客服人员会免费为您推荐当地的专业律师。

其它综合
2011-04-25 1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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