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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8年4月进入一家营养保健品公司工作,至09年8月离职,公司未给本人缴纳任何劳动保险。08年4月至09年3月期间也未签订劳动合同,09年3月公司才与本人签订了劳动动合同。(公司绝大多数员工与本人情况相同)
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向公司要求赔偿。而公司拒不承认我在09年3月之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还举出了诸多伪造证据。由于我没有律师资质,无法取得办公大厦的影像资料为我证明入职时间,虽然我举证的离职单上有08年4月入职的证明,当时还有公司多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签字。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并未采信,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而更为让人愤恨的是在公司的答辩书中还恶语中伤,说我离职原因是盗窃公司资料在社会倒卖,为逃避查处而离职。此种中伤极大羞辱了我的人格。遂寻求一位能够委托及信赖的律师帮助我讨回公道,为弱势群体在社会中争得一小块生存空间。(跪谢!)

其它综合
2011-04-25 16:17: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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