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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夫妻二人有一个儿子七个女儿,两个亲孙子。(12人)98年重新分地后,甲,乙与两个女儿和两个孙子及儿子儿媳的土地在儿子一个人的承包户上,承包人的名字是儿子(一共8个人的地)。甲,乙死亡5年后,2011年土地被征用,甲,乙的七个女儿要求与甲,乙的儿子平分甲,乙的土地补偿款是否合理?依据土地承包法,甲,乙死亡后,甲,乙的土地应有一个承包户上的其他6个人继续承包,那么土地补偿款应该是对承包人的补偿,那么甲,乙土地的补偿款应该由这6个人平分?到底哪种分法符合法律?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继承
2011-04-25 08: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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