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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一场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的时间是2009年10月26日,判决对方(本人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支付本人人民币23440元,二审(即终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的时间是2010年1月20日,本人打算在2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我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是判决书上的23440元吗,需不需要加上迟延滞纳金,迟延滞纳金是多少,是怎样计算的呢?

其它综合
2011-04-24 09: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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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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