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与受害人陶系夫妻,婚后感情尚可。1995年陶前往浙江打工。此后。陶很少回家且提出与被告离婚,两人感情日淡。2006.2月陶从浙江打工回来,被告人黄国金苦苦挽留陶不要外出打工,在家里将虐人带好,陶不顾劝阻仍要外出。2006.3.3日陶从家里携带一个白色纤维袋装好行李从水口坐车到万福桥等长途车准备前往浙江。被告得知陶坐车走后。便赶袄万福桥。苦心劝说陶不要外出。陶不听,被告还多次打电话给陶的娘家。要其哥嫂来万福桥帮忙劝说陶不要外出。因其哥嫂没有时间。便没有来。晚上9时许。被告人在万福桥公路管理站前面公路上劝说陶回去。陶甩开被告朝河边走,表示要投河自尽。被告人将其拉住,陶又顺原路走回,坐在管理站对面公路对面的菜地上哭。(陶身后不远出有个砖筒屋)被告又去扯陶。陶朝被告脸上乱抓。用鞋朝其打,被告人一下来气了。伸出双手掐住陶的脖子。陶朝被后退了几步。在砖筒屋门口绊了一下。往砖筒屋里倒了下去。被告人松手后发现陶已经昏迷。过了约十来分钟仍不见其醒来。被告准备将其藏起来。从陶的外衣口袋里拿出与部手机和600元现金。背着陶往前面有几棵大树的地方走去在一段上坡路,被告脚滑摔交。双手一松。陶的身体滑入河里,仰面向上。被告搬不动陶就将其推想深水的地方。然后到公路上捡起陶的纤维袋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陶系溺水死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