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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时候我与另一人分别用各自的房子为一朋友的银行贷款45万,合同注明我担保份额是10万,另一人是35万,担保期限是两年。两年后,我俩签字继续担保,期限还是两年。第二个两年期满后,我没有再继续签字担保,那么我的担保责任还存在吗?如果说我朋友冒充我签字继续担保,这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如果银行要追偿贷款,我会承担什么责任?

债权债务
2011-04-23 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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