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9年与他人协议将他单位的房屋以16万元价钱转让与我,当时签有房屋转让合同,注明‘一次性支付转让费16万元,及他已交付的房款18万,协议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以后的房费由我交付,交房时双方一起去办理房产证’,后来我又往单位交了两次房款,因未交房,交款时都是用的他的姓名,现在要交房了,他却要我再付他16万转让费,否则就要收回房屋,请问我们当时签定的协议有效吗?如果打官司的话赢的机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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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也可以打官司,并不像他们说得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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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凭借此协议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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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让对方协助办理手续。因现在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审理时法院会调查事实情况,防止对方转卖他人。即便法院不认可合同的效力,但你毕竟已支付全部房款,对方不给房屋,也要退还你全部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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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没有效力,但是你的钱可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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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