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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9年与他人协议将他单位的房屋以16万元价钱转让与我,当时签有房屋转让合同,注明‘一次性支付转让费16万元,及他已交付的房款18万,协议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以后的房费由我交付,交房时双方一起去办理房产证’,后来我又往单位交了两次房款,因未交房,交款时都是用的他的姓名,现在要交房了,他却要我再付他16万转让费,否则就要收回房屋,请问我们当时签定的协议有效吗?如果打官司的话赢的机率有多大?

房产纠纷
2011-04-28 13: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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