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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月上班,以招聘的方式进入单位。今天接到来电说由于财务的疏忽于2010年9月份发错工资,至今已经八个月,将别人的工资也打到我的卡上,共计8000多元,今天通知我归还多发的工资。这个责任应该完全由我承担吗?

其它综合
2011-04-23 16:30: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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