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我在本月4月8日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为了保险起见4月九日,我还和A签订了一个商标租用合同上面补充说明了商标租用的价格,和我使用的期间A不得转让、授权第三人,如果合约期满,要转让我享有优先权等一些详细问题。但至今未到商标局备案。4月9日至今,我已经为该商标投入了广告,并签订了几个加盟商,并派人去各地找店面操作该商标。但是,A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4月22日又和另外一个人签订了转让合同。由于另一人和我有一定的过节,相信如果商标所有权转移到另一人的话,那么我就不可能再顺利使用该商标。之前操作改商标所付出的代价将全部无意。所以我想请问他们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我和A签订的商标租用合同是否有限能否再取得商标的效?我是否可以取得该商标的优先受让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