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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异,签订协议:

1、结婚时共同居住的房子,户名为女方,离异后房子待女儿18岁以后过户给女儿;

2、女儿归男方抚养,生活费男女双方各负担一半;

3、该房屋贷款(注:婚后两人做生意失败再贷款20w)由男方承担。

显然这是个不公平的协议。即使男方再结婚,对再婚后的另一半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另一半要还贷款,还要抚养男方的女儿,而房子以后也与她无关,没有一点权益保障。
现男方想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该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
2011-04-23 08:39: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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