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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刘某,女,52岁,被告:宋某,女,56岁,原告父亲刘贵与母亲阮氏,生育子女二人,儿子刘名,女儿刘某,即原告,一家四口,有私房3间。1970年刘名与本案被告宋某结婚,1977年刘名因病死亡,未生子女。1979年父亲刘贵逝世,由于宋某没有工作,由母亲阮氏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1982年原告结婚另过,被告未再嫁,一直与阮氏生活在一起,由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也一直由阮氏负担。被告脾气古怪,经常找茬发火,与阮氏吵闹,并且懒惰成性,叫阮氏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阮氏对此非常不满,但看在死去的儿子的份上,百般忍让,阮氏每年总要去原告家住上几个月散心。1998年阮氏去世,刘某要求继承祖传房产白云路38号平房3间(共67平方米),并考虑到被告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住处,同意留出一间归其居住,至其死亡。宋某认为她也享有继承权,应与刘某共同继承房产。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刘某因此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祖产平房3间。 证据:私房产权证;邻居李某、王某证言证明宋某与其婆婆阮氏关系不和;街道证明宋某无业也无其他生活来源等等。

继承
2011-04-22 17:06: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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