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0后的大学生,小时候公房拆迁,开发公司按人均实用面积4-6平方/人(客厅,房间面积)和我爷爷奶奶,父母亲分得一套中套房改房。房卡上有我们五人名字(分房时独生子女算两人),户主为爷爷。1995年爷爷奶奶让我们出资买下此房改房,在征得其他子女同意后,我们出资买下。由于历史原因,房产证上只能是爷爷名字。当时留有字据,“爷爷申请我们出资买下,爷爷奶奶故便后房子由我继承\"。奶奶故变后,93岁的爷爷受大伯和姑姑挑拨,反悔了。
我的问题是: 1.爷爷的反悔是否有效? 2.奶奶故变时没留下任何字据,爷爷能否替奶奶反悔? 3.当时分房时我拥有2/6居住权(分房时独生子女算两人),居住到去读大学为止(户口到目前为止没动过)。毕业以后爷爷和大伯姑姑不肯让我搬回去住,理由是户主是爷爷。那么我合法分得的居住权是否被侵犯了? 4.现在有一种说法:合法分得的部分房产可以折价。有没有相关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