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对方在一条街正对面做生意,有天,我去对面与一人说话,对方夫妻对我及妻辱骂,让我滚,我没理他们,男的就拿榔头准备打我妻,我上去拦,对方就用榔头打我左背,女的就拿棍子打我妻,我在挨打后没和对方纠缠,跑去拉我媳妇就跑,同时打了110报警.到派出所后,才知道他们打我媳妇时,我媳妇用鞋子防卫并还击,打到男的脸上,同时我们在跑的同时对方女的追我们用力太大自己摔倒,胳膊和脚摔破.我随于当天到中医院检查,由于是榔头打伤并明显红肿出血,在医生的建议下做了X光透视和进一步的CT检查.有正规票据.对方在后来的调解中说花了八百多元,提供的确是内燃机厂职工医院的手工处方签,并无医生全名签字,以及职工医院的章.对方拒绝赔偿一分钱.现通过派出所调解,放弃刑事处罚权利,决定到民事法庭做赔偿判决.请问,我能否要求全额赔偿医药费.对方提供的手写票据是否可作为互赔的依据.请律师百忙之中给予指点.谢谢!
-
混合过错的话相互赔偿,医院要有正式票据方可认定。
-
你好,可以质疑票据的真实性,不全额赔偿。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