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三年三月我与需方签定了一笔购销合同,当事人给留了欠据。货款共五千元整。欠条上约定此款三十日内付清,逾期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还本付息。欠条是需方本人签的名。经多次催要需方说此款己给中间人了。找中间人,中间人说并未给他,需方还有一张二零零一年所留二千元欠据,二零零八年三月又找需方要这两笔款,二个元的欠据他给出了证明,五千元的他还说给中间人了。这样就起诉了中间人,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这样又起诉了需方本人。需方以己过诉讼时效为由提交答辩。请问有依据吗?本案的诉讼时效又该如何界定?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