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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夫妻于2010年01月26日晚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2010年01月27日早上六点多顺产下壹名女婴,护士随即抱着刚出生的婴儿去拍片,并交待申请人取片时间,拍完片后又抱婴儿回产房。九点多医生查房,早请人问其拍片情况,医生让护士去叫骨科医生,并告诉申请人骨科医生等会过来,具体情况再问骨科医生,其余未详细说明,我们边等边催未果,期间申请人的朋友来看婴儿,顺便看了拍片,才发现婴儿右锁骨骨折,申请人才知道事情严重就加急催骨科医生,却迟迟不见骨科医生到来。
2010年01月27日当着卫生局工作人员面向被申请人要求看(复印)病历,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还说可以当场把病历密封起来,但不让申请人看密封病历的内容,因此申请人拒绝签密封书,之后未果。于2010年01月28日早上再次向被申请人要病历复印件才给,发现被申请人给的病历已经被篡改。试问如被申请人对婴儿右锁骨骨折无过失,何以篡改病历。由此质疑:在产房这段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是否有相关监控录象可以看;分娩期间医护人员是否跟踪到位;此胎到底是顺产还是肩难产,何以分娩记录单前后不一致;接生相关医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产后两小时分不清顺产、肩难产。胎盘自产完整,胎膜不完整,需要手取胎盘术吗?
由于被申请人的放任和疏忽大意造成了婴儿右锁骨骨折,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麻烦,也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理。

其它综合
2011-04-22 21:14: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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