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解甲方为何如何设定,如下:
转让方(甲方):A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城某地,法定代表人:王XX。系目标公司(丙方)持股100%的股东。
受让方(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目标公司(丙方):B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F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王XX(与甲方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
咨询律师:既然王XX是B实业开发有限公司100%股份持有人,为何转让方是甲方而不直接是上述的丙方?请问如此协议是否不合理或者违法?如何合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如此设定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