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你好:
第一、浙江省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条 下列案件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如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缓交、减交、免交的。
第二、法院有可能按照(十四)的情形进行缓交或免交上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