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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开洗衣店,后来停了,因此剩下一下材料,在我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看到一家洗衣店,是我原来的店一样的设备,于是和店主联系,以优惠的价格将化辅料转让给她。按照约定今年4月4日,我开车去她店里,接她到我家看材料,2000多元的材料她还价800元,我说你现在付款吗?她答:等我需要的时候你给我送过来,我说:你今天能带走的就带走,你是现在付定金还是全部付掉,她说:我什么时候需要你什么时候给我送过来。接下来:我说生意不成就算了,他说:你送我走,我说如果我没事可以,但我有事,她说你给我叫出租车,我说我可以给你叫,她接着说你给我付车费。我说对不起,我不能。这时,她拿起在看材料时一直拿在手里的我的洗涤材料:标签笔,起身要走,我说你走可以,我的东西放下。对方直接走到门口穿鞋,我上前要抢下她的鞋,她举起拿着我的标签笔的手打伤我的眼睛,我觉得很痛,要拉住他,她抓伤我的手,把我拿着的手机打掉在地上。我报了警,现在警察说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场,在室外她拿伞戳我的车(我家挂在外面的伞),她在院子里破口大骂,都有人证明,就是她打伤我,对方不承认。我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11-04-21 13:18:5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