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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族早在1992年就开始加入餐饮业~以前由于对注册商标意识浅薄没有注册,一直到2008年开始申请,终于在2010年9月拿下了餐饮注册商标(分别是43类,和35类)但我今年在外开分店时,看见了和我注册商标一致的餐饮店名~我咨询了地方工商局~他们告知我,别人已在我注册前就开起了~所以我无权过问!请问是真的吗?注册商标和店名一致,不会起冲突吗?我要怎样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知识产权
2014-11-21 07:21:4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工商局的说法是正确的。除非你们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 我们国家对商标的保护,要求首先得申请商标注册,对于没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保护期过后没有及时去办续展的商标原则上是不保护的。但是如果那个还没注册的商标同时符合下面的条件,那也是能得到保护的:
    1、该商标已经有一定知名度,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所知晓。
    2、相对于抢注人或者违法使用人的使用来说,还没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使用在先。
    3、对于没注册商标的保护,要跟其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准。
    4、抢注或仿冒该商标后会在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未注册商标符合上述情况,当商标受到侵权时,可收集证据,按以下两种途径维权:
    1、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你既可以找商标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找商标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像他使用那个商标生产、销售的地方的工商部门。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可以去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地是,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是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的。
  •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可以减少那些“死商标”的存在,有利于公众对商标资源的利用。  所谓“死商标”,指的是那些虽然注册在册,但注册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标。由于注册即产生专用权,所以虽然注册人没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这样就违背了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初衷。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册人放弃了商标的使用,那么当有效期满且注册人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该商标将被注册机关注销,从而使得该商标能够为别人所注册、使用,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 合理使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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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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