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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村村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承包费已逐年给付,合同规定按物价增长指数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但承包方没有按约定实施调整方案,到第十年调整了一次,合同中有一部分有契约每五年调整一次,还有一部分合同中没有五年调整的约定,没有调整约定合同的是否合理?用样的土地,用样的使用,用样的物价增长指数,调整的部分算是合理,不调整的部分是不是违反了相关土地法规设定?

其它综合
2011-04-21 13:56: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