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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一个月提出辞呈,在此期间领导以工作交接为由用是否发放此间30日正常工资做出干预。以此来要求接班人尽快上手。后我以工作交接未有明确企业规定,劳动合同中也未注明,有强烈主观色彩,要求谈话次日离职,谈话当天下午进行相关事项说明。后企业要求我更改辞呈离职时间,改好后又不以我的辞呈时间允以我离职,需延迟到他说的工作交接后他认为可以的时间再走,也不给工资。我次日就像不去上班。我此项我是否存在过失

其它综合
2011-04-20 2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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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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