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人在深圳,3月初与惠阳的一家开发商签订了住宅认购书,约定了购买该楼盘内的一户住房。协议书内注明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沟通,乙方完全了解项目工程情况,在取得《预售学科正》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共同签订本人工协议书》”该字样。也就是协议内是表明了他们没有预售证的,前几天听一个朋友告诉我,没有预售证的商品房是不允许出售的,说这样风险很大,而且我当时买的时候房子还在打地基,就让我交了四万的定金,房子要到14年才能竣工。也就是我还要等上几年。朋友告知我没有预售证的房子,风险太大,而且还要等那么久,我才明白没有预售证是不允许卖的。但是他们并没有隐瞒,在协议上是说明了没有预售证的,这样的情况定金能退吗?如果退定金,开发商要求扣一定金额的手续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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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符合出售的条件,无法办理按揭或办证的手续,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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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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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