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2年卖给朋友一辆四轮车一共四千多元,当时他只给了我一千元,还欠三千多元至今未给,已近20年的时间,现在他告诉我跟本不打算还我了。
好在欠条又找到了,不过欠条写得有几个问题:
1、我的名字前面的姓氏本是“魏”给写成了“位”。这是我们那里这个姓的普遍写法。
2、多少钱的位置有两处涂改,但都是他自己写自己涂的。
3、有写明在当年秋季还清,且写明如未还清卖方可把车子开回,可是因为朋友关系我尽量宽限他时间到两三年,第三年头上去开我的车时他因为拉砖之类已经给我折腾的不成样子没办法开回了。
4、签字时他有两个名字就签了两个名。
5、其中还有写明我的另一个朋友的名字作为买卖证人,但写的并不是“见证人”,而是“经手人”。
6、最重要的,抬头并没有写“欠条”或“借条”二字,什么都都没写,下面直接写的卖车一事。
请问这样的欠条还能要回欠款吗?
还有本来这车当初卖给他就太便宜了他也知道,如今他又说欠条找不到就永远不给我钱了,我挺恨他,所以想如果这么多年来的利息能一起要回最好。
请大家跟我详细说下谢还能要回不?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