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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承租人安置过程中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人实际也安置了四人,其中在册户口中有一个动迁安置过的,与承租人家没什么关系的亲戚借读迁入的户口,安置过程也放弃了权利没有出示身份证,等承租人签约搬离后,到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分割动迁款,理由是编造的肯定无疑的,法院对起诉人身份都不确认就进行调查承租人家的动迁协议,调查后连承租人都没想到的是四人变三人了一人是借读户口的,当初动迁人员说在册户口在协议中都要写的,但不是实际安置,我们当然相信了,只要动迁款没有别人名字就说明动迁人员说的是事实,在看不到的资料中怎么写我们无法控制,但要为不能控制的材料卖单是法律允许的吗?现在法院根据动迁单位的内部安置材料是安置借读户口的,于是法院将承租人用自己的房屋面积调换的补偿款强行分割给动迁安置过的读书户口20万,而从没有安置过的人他处无其他住房的承租人要一无所以了,

其它综合
2011-04-19 14:32: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