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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应届生,学校给我一三方协议,就是我、用人单位、学校签署的用人协议书。 三方协议规定自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方协议作废。 可是我在公司工作一个多月快两个月公司都没有和我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试用期,说试用期过后签署合同,按照协议规定这三个月我就是受协议保护的。 ①:4月3号公司突然要辞退我。我咨询了学校,老师说算公司单方面违反三方协议,需要负违约责任。但是之前签订协议时没有标注违约金,公司是否该赔偿对我造成的损失。(在公司工作期间有另外一家单位想要我,我和公司说了,他们说给我涨工资不让我走,结果工资还没涨直接把我辞了,我还是去了一个工作机会。)这样主张违约金不算犯法吧? ②:公司应该给我结的工资我今天去要,他们说三方问题不解决就不给我工资,这样的情况算他们拖欠工资么?而且我看了一下劳动法,上面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付与职工两个月的工资。我从2月17到4月3这段工作期间就一直没有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所求赔偿?

合同纠纷
2011-06-03 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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