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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福安市酒厂在2006年宣告破产,为了贪污国有资产和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暗箱操作,以占股份42%、具最大利害关系的最大股东__福安市国投公司(按破产法第24条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而担任“破产管理人兼清算组”。在清算过程对帐目造假清算;万吨芽渣销售款和千万元啤酒销售帐,连会计凭证也被销毁(幸好我们手上掌握有被销毁后的第三联发票,销毁的是第一、二、四会计联)。在证据面前,暴露了“上连法院、下连破产企业”联合贪污国有资产超亿元的事实。而后一直被法院拖到现在不追究责任也不结案。我们要求体现真实帐目被法院搁置,应如何做? 上诉人(债权人): 有充分证据在手上,要附上否? 2011年4月19日

刑事案件
2011-04-19 20: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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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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