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零七年12月份进的公司,当时是签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 零八年的二月份签了第一份正式合同,零九年二月第二,壹零年二月份公司又跟我签了第三份,以上三份合同期限都是一年的,且合同签订日期不是按规定来的,其中一份本来是二月就要续签的,但公司是八月份才给我的合同,我当时签的是八月份的日期,公司拿过去之后签的是二月份的日期。零八年以后说是二次固定全同之后就要签定无固定的,当时也提出过签订无固定的事情,但当时是口头提出要求的,且当时在公司发展前景挺好的,所以当公司给签第三份为期一年的合同时也就签了,壹壹年二月份公司才同我签了无固定的,公司现在要从合同上的地址 上海搬迁到昆山,公司没公车接送,我家庭都在这边不方便跟过去,公司也提前一月通知了,想问一下,第一,合同签订方面是否违法 如果这个要求补偿应该拿出什么证据,补偿金能拿多少,第二,关于公司搬迁方面,能有什么补偿,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能补偿多少, 现在就是想多拿点补偿金走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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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之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第三次签订也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公司做法不违法。你可以以公司地址变更,原先的劳动合同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2、单位不愿意补偿也不愿意解除合同的,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岗位、原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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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多年劳动执业律师为你解答:
公司在八月份和你签订合同的时候应以实际签订日为标准,公司签订的日期为2月份是违法的。
至于公司搬迁,你可要求公司以更换工作地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天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至于要取什么相关证据,我们得看到你手上的相关证据后才知道具体还少哪方面的证据,我们可指导你调取的。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帮你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希望可以帮到你,详细了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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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