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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登记结婚,同月怀上孩子,按照规定3个月后领取了准生证,但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选择了离婚。因为怕麻烦,办离婚手续的时候没有在协议书上说明已怀孕及孩子的归属与抚养问题。后被居委会通知此类情况生育的小孩也属“非婚生子”,虽另准生证,但指标无效。是这样的吗?建议选择复婚或与居委会签定孩子抚养权声名,还要承诺孩子出生以后要在30天内递交“父母子”三方的DNA报告。但前夫已到外地工作,不愿意回来签名,更不愿意复婚。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是不是真的违反了什么生育政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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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9 19:57: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