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任一个五个自然人成立的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2006年5月我妹妹及其他三个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了其中一个股东,在经营期间他们两次分红,但都是用代开发票和收据的形式分红,2008年受让人就将其余四股东告到公安局,公安局以不正当分红为由将我妹以挪用资金罪批捕,现在又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上诉到检察院,希望您能帮助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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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只能股东决议分红,才能在税后分取红利,你妹以代开发票和收据的形式分红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建议律师介入,对整个案情了解之后,制定相应对策争取最好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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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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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要抓紧聘请律师到检察机关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样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若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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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5个股东都参与分红,本案定性存在一定问题。及时委托律师去了解案情,会见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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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具体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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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