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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任一个五个自然人成立的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2006年5月我妹妹及其他三个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了其中一个股东,在经营期间他们两次分红,但都是用代开发票和收据的形式分红,2008年受让人就将其余四股东告到公安局,公安局以不正当分红为由将我妹以挪用资金罪批捕,现在又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上诉到检察院,希望您能帮助我。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4-19 22: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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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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