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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曾在新区某企业任职,2007年他因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结束一年牢狱生涯的张某认为,自己所犯的行贿罪不该只由一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当时是以工作名义行贿,所以单位也脱不了干系,而行贿罪的案底给我今后择业将带来很大的困难。”张某抗议,被法院判刑后,原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停止支付他工资及停缴社保等行为“欺人太甚”,对其影响很大。   张某称,他在任时的每月工资收入27000元,按此标准,公司除应补偿其一年的工资外,还要补偿他入狱后造成的精神伤害、以及今后择业损失等。综合以上要求,张某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总计5000万的天价索赔申请仲裁。

其它综合
2011-04-18 19: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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