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8年8月因工受伤,经过医治09年初回单位上班,由于不能干以前的工作,单位给我调换了岗位,工资只有以前的一半,去年初鉴定为七级伤残,由医疗机构赔付了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现在感觉在单位有些受夹,呆不下去了,决定离开单位。请问:我本应该得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再就业补助金该按新政策执行还是按老政策执行?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我应该找单位要回这部分工资吗?还有我想找律师,律师费怎么收?
-
按照11年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再就业金,并且要求单位补足在职伤残补助金和精神损失费。你可以联系律师具体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办理!
-
按11年以前的标准
-
你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仲裁会裁决你的公司支付你的工资,你并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
按规定赔偿。你可以聘请律师办理
-
应该按照2011年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
-
可以电话联系律师具体咨询!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