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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8月因工受伤,经过医治09年初回单位上班,由于不能干以前的工作,单位给我调换了岗位,工资只有以前的一半,去年初鉴定为七级伤残,由医疗机构赔付了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现在感觉在单位有些受夹,呆不下去了,决定离开单位。请问:我本应该得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再就业补助金该按新政策执行还是按老政策执行?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我应该找单位要回这部分工资吗?还有我想找律师,律师费怎么收?

劳动纠纷
2011-04-18 2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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