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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11.21定选1套115平米商品房,并签定营业房认购协议,交纳认购诚意金1万元。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打算不买这套房,但协议上有2条这样写:
一.为表达我的诚意,我将之前签定《营业房认定协议》时所交纳的认购诚意金作为购买本套房屋的保证,请贵公司将该房为我保留,暂不出售他人。
二.我郑重承诺:1.在贵公司通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7日内,到售楼中心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付清所需款项。
2.如果我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承诺,则贵公司有权不予退还我之前签定《营业房认购协议》时所缴纳的认购诚意金,同时贵公司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
打电话咨询售楼部问转让给别人可以不?他们说不行名字什么改不了,反正一句话就是不退那1万块他们所谓的认购诚意金,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能退还那1万认购诚意金吗?

其它综合
2011-04-18 10:11: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