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去年10月份租的房子,用于开店,租期是5年。合同的甲方并非房东,是第一位承租人,我们属于第二位租凭方。现在房东要求收回房子。而现在我在店面的装修上还有广告,员工等等方面都投入了不少,不知道该怎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现有原合同上的条例如下,请帮忙出一下主意。 “甲方提前收回租赁场地,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尚未到期的租赁费用(含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装修费,广告费等),同时向乙方支付以一个月的租赁费用为标准的违约金。” 请问的是我们可否借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否不搬出去???

其它综合
2011-04-18 11:46: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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