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现有一小店面出租给别人,由于今年自己要用,而合同还差一年(500元/月),已于一个月前同对方商量告知,由于做生意出于诚信,我出租方以主动要求赔偿其损失费1000(押金)。注:合同上并未体现我出租方违约的赔偿方式。而对方竟然要求赔偿2000元,不管如何,根据合同也存在不平等,他违约我赔偿我方押金1000,而我出租方违约是2000元。请问我这样的情况需要如何处理能最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侵犯??望能给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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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约定了出租方违约承担2000元违约金,那么就应当按2000元赔偿,如果说因为承租方违约只承担1000元违约金所以出租方、承租方是不对等的,那么对于这种不对等当时签协议时出租方应有所考虑,这类合同往往是出租方自行提供的。如果说想要挽回损失,一是和对方协商,另外,看对方有无违约行为,如果能构成因承租方违约而提前解除自然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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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提前收回房子,在对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话,还要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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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