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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7年1月23日进厂,07年4月26日才给我签了一份,保底工资是1200元的线长劳动合同至08年4月26日,后面又续签了一份08年4月27日至2010年4月25日的,为期两年劳动合同。由于这三年来加班费都是按750元的计算给我,我要求公司加工资好几次,但是一次推一次一直都没加,于2010年1月22日再次找公司谈,但是没有谈和,于是我是23.24日没有去加班。(23.24日是双休日)。25日回公司,但是公司说:我已经矿工三次已算自动离职了,不在是公司的人员。于是我就到劳动局去投诉,但是劳动局一次一次给我们调解。调解了差不多一个月,没什么结果。一直到2010年2月22日。说会补我3600元,但是第二天我到公司,他却反悔说:我没有终止劳动合同,叫我回去上班。我明白公司的意思,是让我回去把剩下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期做满。就可以名正言顺的把我解雇。请问知情人士:我应该怎么做?我应该能得到那些赔偿?

合同纠纷
2011-04-17 19:08: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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