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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初,按国家政策我家分配到2..5亩责任田。在1995年因我丈夫病故,孩子还小,耕作困难我将田交与被告(同村但不同生产队)耕作,并以承担责任田的农业税及统筹粮为条件。后来被告又找到我女儿以我的名字签订了《永久承包责任田的合同书》,被告以此为据将我责任田与多名第三者交换土地,利用第三者的土地开挖鱼塘,现在我一家三代作为农业户口无田耕作。我能要回自己的责任田吗? 疑问1、被告人只完成了公粮任务,其他的水利粮、镇统、村统、教育附加均未完成,被告是否违约,我能否申请赔偿? 2、不是我签名及授权的合同书是否有效? 3、按国家政策第一轮承包合同在1999年12月底结束,但我们村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就上面签订的永久承包合同被告作为永久耕作的理由是否合理? 4、作为农村家庭,责任田是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被告将我的责任田与第三人互换,占我责任田严重影响我生产生活,我能否依据法律要回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恳请帮助!

合同纠纷
2011-04-19 09: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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