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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新房进户三年,进户时签有物业服务合同,本人留存合同,未有合同期限,合同规定按使用面积每米1元。3年来本人未欠物业公司任何费用,现根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物业服务公司9月9日单方公告: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乘1.5)0.96元收费,我们认为这是变相涨价,广大业主不同意。10月8日物业服务公司再次公告:按建筑面积0.85元收费,并规定10年1月1日执行。请律师帮助解答,我拒绝交费行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对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者,甲方(物业公司)有权停止提供配套服务。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4-16 22:16: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