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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9年6月1日到公司下属的外埠办事处上班,后期签订合同(合同时间2年)时太原办事处告知正式上班时间报公司的是6月15日,工资也只能从6月中旬计算,当时也未与公司声辩。10年2月上旬,公司口头通知外埠主管要求我3月1日自己辞职(期间公司无任何书面形式通知),请问:
1、6月1日-6月15日的工资能否要求公司补发
2、公司辞退我,应该给予多少补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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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2011-04-16 15:06: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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