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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现有土地是1997年调整分得的,2000年我爸爸为适应工厂要求,自费购买小城镇户口,妈妈得到土地工,太祖母于2002年去世,现在家中只剩下爷爷一人的农村户口。我家在承包的土地上早已种上各种果木树,均已在10年以上,每年还有一些果木收入。这一次,我们村重新调整土地,要将除爷爷以外的非农业人口土地全部收回。请问,有没有法律依据?我爸爸自费购买的小城镇户口该不该归还土地?去世的太祖母土地现在应该收回嘛?村中在没有征求我家意见的前提下,村民三分之二同意决定,就可以强行重新分配我家的土地了吗?

其它综合
2011-04-16 18:50:2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