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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乡镇的合同制教师,都工作了10余年,甚至更长,在工作期间单位从来没有给缴纳过养老保险金。09年我们的工资归属于市财政后,从09年开始由市里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金。但是09年之前的让我们个人补缴养老保险(包括单位应缴纳的部分)。请问有这样的政策吗?如果不合理,我们应该怎样维权?急急!谢谢!

保险纠纷
2011-04-16 16: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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