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08年期间,我在担任信用社主任期间假冒他人名字贷款74.2万元自己使用现在此款以还不上,事后被公安局经侦部门发现,现正在调查。请问公安机关应如何对我进行定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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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安机关没有权利定罪,只有人民法院,具体罪名还应看详细的材料分析,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详情望电话联系或当面洽谈,专业律师为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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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根据你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如需帮助,可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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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及时介入,了解案情后,争取减轻处罚,详情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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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贷款诈骗,建议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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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罪名需要法院最终认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帮助处理。详情可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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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