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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到10月被告金**欠5万3千200元人民币2009年9月份还1万3千2010年2月还1万3千元余额2万8千元没换原告2011年1月18号起诉后4月15号法院判决书上被告金**按照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金**10日内偿还李**的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8号起至全部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金**按本判决书制定的时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35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由被告金**负担被告换我2万8千人民币和利息诉讼费总共多少人民币 请律师答复我

债权债务
2011-08-18 06:59: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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