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4年下岗,下岗后为了生活肯定要打工,于2004年二月进江汉饭店打工,由于我原来有单位,江汉饭店不与我牵劳动合同,7年多以来饭店视我为外来人口,随时裁员回家,2月24日临时工回家了,我所在员工食堂又人不多一个,果然人事经理要我去扫厕所,不做回家,我说回家可以你把钱我,她说没钱,说有合同在她那里,我说没有,没想到第2天,她要我签合同,说我很好,喜欢我这样的员工,把我留下来,我很高兴,我当时在工作时间,说合同不能乱签的,你不要害我,她让我签的是空白合同,指定合同要签2008年1月1日日期,合同内不知后来想起来害怕,第2天我找她要合同另外一份他不给,现在江汉饭店要买断工龄,我这个下岗工人能和正式工一样吗,签合同时由于不懂法,听她说要签08年1月1日的,根剧第82条能要回2倍工资责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