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几个人合伙开的公司,09年5月31日公司宣布清盘,10月份最大的股东没有跟任何人商量私自注销了工商税务等,我问他为什么不跟我们商量一下就私自把公司注销了,他说是因为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问题,怕税务机关查。由于我们是业务公司,所以股东的股本金都在市场上没有收回来,而最大的股东自己带走了公司的全部现金(因为他爱人在我们公司做财务)而我们的股本金就是他划分给我们的在市场里面的应收未收款,这笔未收款里面还含有我们欠公司总部的货款,我分到了22万左右的未收款,其中我的股本金是16万,还有5万是总公司的货款,因为当时我还有一笔合同是公司没有解散之前就在执行的合同,那么面临公司的解散,由于客户已经付了预付款,所以我公司必须发货,但是由于分公司面临解散,那么最大的股东就要我给总公司打一个5万的欠条,从而总公司才把货发给客户,而问题是,最大的股东带走的是现金,分给我们的是未收款,那么未收款是存在损耗的,我收回了16万,市场里还有2万多能收回来,其它的由于公司的解散,税票,回扣啊等等原因不法收回,而欠条又是我打的,所以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