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9.12月31日离婚,男方公司领导给其投保(递增养老保险),自1997年至2022年,60岁止。期间男方因婚外情导致夫妻对簿公堂离异,而今女方发现其新线索证据确凿的保单一份,请问女方可不可以追回其自己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部分。 目前保单经查询得知投保人是孙某,被投保人是张某。女方若起诉张某婚姻存续的利益分割,会不会打草惊蛇?造成张某中途串通孙某退保或更改被投保人以及受益人?如此使得女方诉讼不利?女方获知保险公司一方一旦有停保或退保的情况,对投保人是有一定经济损失的;另外,在男方接到女方诉讼的法院传票之后,做出上述保险状况的更改,法律上是否是合法的呢?谢谢。问题补充: 向法院和律师支付诉讼标的额又该如何计算?现已明确孙某每月付保险公司1780元,自1997年至2022年张某60岁止。(张某现年50岁);保单是递增养老保险,50000元/份,共5份。请帮忙说明一下具体计算公式以便约请律师。证据是缴纳保费提醒通知函一份。

保险纠纷
2011-04-15 23:35: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女方起诉离婚赔偿有哪些情形
1059
工资税率该怎么算
工资税率表
工资税率该怎么算
还未到保险合同生效日可以退保吗
民法典 771
还未到保险合同生效日可以退保吗
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有什么的义务
民法典 883
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有什么的义务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