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月31日离婚,男方公司领导给其投保(递增养老保险),自1997年至2022年,60岁止。期间男方因婚外情导致夫妻对簿公堂离异,而今女方发现其新线索证据确凿的保单一份,请问女方可不可以追回其自己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部分。 目前保单经查询得知投保人是孙某,被投保人是张某。女方若起诉张某婚姻存续的利益分割,会不会打草惊蛇?造成张某中途串通孙某退保或更改被投保人以及受益人?如此使得女方诉讼不利?女方获知保险公司一方一旦有停保或退保的情况,对投保人是有一定经济损失的;另外,在男方接到女方诉讼的法院传票之后,做出上述保险状况的更改,法律上是否是合法的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