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的老板是我06年3月实习的时候进的单位,做了一年多,到07年6月因为无故降薪而离职。我离职后回自己老家。期间一直联系要求让我回去,说给我加待遇,直到09年4月19号又重回这家老板的公司上班,开始上班后,合同方面保险之类的都以等新同事进来一起办理及谈我们这么多年的交情理解一下等,而且我本身也不确定老板的心思,会不会合我意继续做也是未知数,也并没有很强烈的要求签订合同遇上交社保。并提出没交社保时每个月给我300元的补贴,觉得老板还是有诚意的。也就默许了。直到2010年9月才正式有新同事进来,在这之前的期里,没有合同没有社保(只有300补贴)没有工资条,9月底重新跟我谈,给我加工资说要签合同,我同意了,可到现在都没来跟我签;我问其讨要工资条,老板虽然说好办却以麻烦做借口并没有律行。从10年10月起说开始办理社保,直到12月才正式交上,现在只交了两个月,今年的2月份仅仅只是上报,3月份还不知道有没有上报。我想告她。可10年9月之前公司只有我一个是员工,其他的都是有股份的老板,在这之前没有人证。现在网上银行上只能拉到10年5月10的工资转帐记录,每个月的固定转帐记录能不能做为我与老板的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不行,那要是什么才能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