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解放前拥有一处私房。1952年登记结婚,配偶(女方)系再婚,并带有两子女,老人与该两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全家在此处房屋共同居住,婚姻存续8年后,女方病故。请问:1、老人该处房产是否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两继子女是否对该房产是否具有继承权?继续:如果该房为共同财产。女方去世数年后,该房屋拆迁,相关部门分给老人一套公房租住,后来房改政策出台,老人出资买下了此公房。请问:1、如果前述房屋转化为公房,那么拆迁后分得的公房是否仍属共同财产,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其母亲那部分? 2、老人去年刚去世,此前将房产赠与了其过继来的儿子(原是他的亲侄子),上述两继子女不服,提出异议。若诉诸法律,是适用新婚姻法还是旧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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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支持老人继子的可能性大,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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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复杂,当面咨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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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