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领导,麻烦咨询一下,我是**市**县的居民户口,当初中专毕业户口06年回迁时山东省已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现与用工单位(一劳动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是在2009年11月份签订的,但现在查询生育保险是从2010年4月份才给予缴纳,因本人是2011年3月份生育,导致生育的费用不能报销,产假工资也无法正常领取;去年有同事办理过,只给支付每月600元;请问这种做法用工单位是否合法,我应该如何处理?签订合同后是否应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恳请律师帮助协调解决,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